亮点三 代言明星为商品问题担责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代言一种保健食品,并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陈某花费3208元购买了20盒该品牌的保健品。而陈某服用上述保健食品之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状况,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
在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后,食药监局调查发现,该保健食品并未经过国家批准。
-法官释法
按照现行消法,本案中因陈某因服用该保健品致使身体健康受损,陈某除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所受损失2573元外,还可以主张购买保健品价款的10倍赔偿。但陈某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是我国广告法中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未做规定。
而新消法中增加规定了个人的责任义务,因此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