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田鹤城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10月19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田鹤城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田鹤城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