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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和美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2026-10-09 1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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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 第四十七号

《安康市和美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8月31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安康市和美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2026年8月31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环境提升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基层治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风貌引领,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和美乡村建设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美乡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鼓励村民对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和美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传承和防灾减灾等要素,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边界,保护村庄的自然历史风貌和传统建筑,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三十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第十条 集中连片或有相同发展条件的多个行政村可以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

以一个或不跨镇的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以跨镇的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联合编制。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村庄设计。开展村庄设计时,应当坚持随形就势、就地取材、彰显文化、回归自然理念,依托地域特色,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利用自然、历史文化等资源,保持村庄自然历史风貌。

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乡村设计,并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二条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以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人口变化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类型,分类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服务便捷的原则,推进乡村公路和村内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提升道路通达深度和公路技术等级,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通畅。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改造农村供水设施,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水质监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农村供电设施改造,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据村庄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农村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引导建设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

第三章 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废弃物管理,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机制,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治面源污染。

鼓励、推广绿色生态养殖,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农村居民在居住区内以自用为主养殖畜禽的,应当保持养殖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收集、清运畜禽粪便、污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依法组织开展河道管理和流域治理,促进水生态修复,改善农村水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常住人口规模以及分布、污水实际产生量等,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模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养殖粪污等污染统筹治理。

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农村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村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鼓励、支持村民建设改造卫生厕所。

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庭院经济和绿色农业发展,合理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加强厕所改造与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推动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村民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垃圾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乡村空间环境。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整齐、有序的要求,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村庄规划,架(敷)设各类杆线,并定期检查清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托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项目,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打造以农业特色产业为主的富硒产业集群和农产品特色优势区,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体系。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依托山水、林田、农业园区等资源,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融合,开发乡土文化游、生态康养游等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等。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蚕桑、茶叶、魔芋、生态渔业、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和产业集群。

鼓励村民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商贸、小文旅等特色庭院经济。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技术指导、财政补助等措施,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发展,加强本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提升农业全品类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具有互补互促条件的农村通过多村合作等方式,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与村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县、镇、村公共服务资源投入和配置力度,围绕城乡教育、县域医疗卫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合理布局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市场化、信息化管护机制,提升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养老、助残、托幼、社保、救助等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城乡均衡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推动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全覆盖。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按需设置幼儿园、中小学校,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使用和培养机制,促进农村医疗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文化广场、健身广场、乡村戏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主题功能空间,加大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资源配送力度,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特色乡村文化,丰富乡村文化体育生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养老助残服务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村级邻里互助点、老年食堂、养老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助残服务。

第六章 基层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和数字化等治理模式,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组织,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制度机制和队伍能力等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机制,构建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制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支持乡村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依托科技创新助推品牌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农业智能装备应用和数字乡村建设,选派科技人才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引进和美乡村建设领域实用人才,健全农村人才工作体制和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培育种植养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带头人,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服务和美乡村建设的人才落户、生活居留、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合理配备专业化、职业化工作力量,为村民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要求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和美乡村建设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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