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知识产权法治屏障 激活低空经济发展新动能
□西北政法大学 严占一
随着全国数十个低空经济示范区先后挂牌落地,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商业化进程持续提速,无人机在物流配送、电力巡检、文旅演艺、应急救援等场景的应用不断渗透,低空经济正成为我国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增长极。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既是低空企业构筑竞争壁垒的“护城河”,也是产业规范有序前行的“压舱石”。
根据民航局发布的《2025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5年底,全行业注册无人机共328.7万架,同比增长51.0%;全年无人机累计飞行时长达4530.29万小时,同比增长69.89%。知识产权领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低空经济专利申请总量占全球比例超过七成;截至2025年底,全球低空经济核心产业有效发明专利约17.7万件,其中我国占比达51%,位居世界第一。快速扩张的产业规模与持续增长的创新活力背后,专利壁垒、商标抢注、版权权属争议、商业秘密泄露等知识产权风险也同步凸显,成为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构建适配低空经济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法治护航产业创新发展,成为当下产业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核心课题。

一、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紧迫性
低空经济并非传统航空产业的简单延伸,而是融合了航空制造、人工智能、数字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等多领域的复合型产业,其创新密度高、技术迭代快、业态模式新,对应的知识产权风险也呈现出跨界性、隐蔽性、复杂性等典型特征,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全新挑战。
(一)专利的权属争议与海外壁垒
低空经济的核心技术覆盖飞控系统、动力电池、智能避障、通信协议、适航技术等多个领域,一款成熟的低空飞行器往往集成上百项专利技术,参与研发的主体包括整机厂商、零部件供应商、算法服务商、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主体,技术成果的产权划分天然存在模糊地带。实践中,因联合研发、技术委托开发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时有发生,部分中小创新企业在专利布局时缺乏全局规划,重复申请、专利布局滞后于技术迭代的问题较为突出。
与此同时,低空经济的全球化竞争格局下,专利壁垒成为国内企业出海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由于各国专利审查标准、适航技术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我国低空企业的核心技术在海外确权时常面临阻碍。欧盟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对进口eVTOL产品设置了严苛的本土飞行测试要求,国内企业的部分核心专利因无法满足当地的技术验证标准而难以获得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对部分eVTOL核心技术专利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给企业拓展北美市场增加了大量合规成本。
(二)商标的抢注与侵权风险
随着低空经济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行业内的品牌价值快速凸显,商标侵权与恶意抢注行为逐渐增多。部分市场主体为抢占市场先机,抢注行业内知名企业的品牌名称、产品型号,甚至仿冒企业标识与产品包装,不仅损害了原创企业的品牌声誉,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低空装备改装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更具特殊性。例如部分企业将进口的有人驾驶直升机进行无人化改装,更换自主研发的飞控系统与传感设备后,若未经原商标权人许可继续使用原品牌商标,或是擅自标注自身品牌对外宣传销售,都可能触发商标侵权风险。这类改装行为兼具技术创新与商业使用双重属性,其商标使用的合法边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成为行业监管的难点之一。
(三)版权的权属与边界争议
低空经济催生了大量新型创作形态,无人机航拍影像、无人机编队灯光秀、飞行控制系统软件、低空场景数字孪生内容等作品的版权属性与归属问题逐渐显现。传统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界定主要基于人类独创性创作,而低空领域的很多创作成果是人机协作的产物,其版权究竟归属于飞行器所有人、实际操作人还是算法开发者,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论,容易引发权属纠纷。
此外,部分低空新型成果还存在知识产权竞合问题。例如大型无人机编队表演,其呈现的视觉效果既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其底层的编队控制算法又可能涉及专利保护,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适用何种法律路径维权、责任如何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无人机航拍涉及的公民隐私、地理数据权益与版权的交叉问题,也进一步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度。
(四)商业秘密的举证与管理难题
商业秘密是低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飞控算法源代码、核心技术参数、客户运营数据、空域调度方案等都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但由于低空行业处于快速扩张期,人才流动频繁,产业链合作环节众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点遍布研发、生产、运营全流程。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带走技术资料、合作方在项目对接中获取涉密信息、企业内部数据管理存在漏洞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与商标、专利等显性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边界模糊性的特点,企业在维权时面临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低空经济产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中也提到,很多低空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对技术信息的保密范围、保密措施缺乏明确规范,一旦发生泄露,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最终丧失技术优势。
二、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与短板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从国家政策引导到地方立法实践,逐步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框架,为产业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但整体而言,适配低空经济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都存在亟待补齐的短板。

(一)地方“先行先试”的立法与国家层面的制度空白
在国家层面,当前我国低空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用知识产权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航空领域立法。但现行民用航空法的修订重点集中于空域管理、适航审定、飞行规范等领域,并未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专门条款;通用知识产权法律也未针对低空经济的新型技术与业态作出特别规定,对于算法、飞行数据等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边界缺乏清晰界定。
而地方层面,广州、深圳等低空经济先发城市已经在地方立法中率先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提出,加大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构建行业专利池。这些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实践经验,但受限于地方立法权限,其适用范围有限,难以解决跨区域、跨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此外,在国际规则衔接方面,我国低空经济的技术标准、知识产权规则与欧美等主要市场的衔接度不足。数据跨境传输、专利互认、适航标准等方面的规则差异,使得国内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双重合规压力,甚至因知识产权规则冲突而无法进入海外市场。
(二)执法过程中的协同配合与技术取证能力不足
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监管涉及民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监管职责。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实践中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问题。例如低空飞行器的专利技术合规审查与飞行安全监管分属不同部门,信息共享不充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隐蔽性,很多侵权行为涉及算法、代码、飞行数据等专业技术内容,传统执法手段难以有效识别和取证。当前基层执法队伍普遍缺乏航空工程、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技术侵权的判定高度依赖第三方专家鉴定,而专业鉴定机构数量有限、鉴定周期长,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产业监管需求。
(三)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与跨境纠纷应对能力待提升
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国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该领域的案件专业性强、新类型问题多,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飞控算法专利保护范围、eVTOL技术专利创造性判断、无人机作品版权归属等核心问题的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仲裁凭借其专业性、快捷性的优势,开始在低空经济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2024年8月2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全球首部《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针对低空经济案件专业性强、涉外程度高、纠纷难度大的特点,就临时措施、专家委员会、调解与仲裁结合等作出制度安排,目前已在无人机摄影服务、电网巡检服务等合同纠纷中得到应用,但目前其适用范围尚未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仲裁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而在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方面,我国企业的维权能力仍有不足。由于不熟悉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纠纷解决程序,国内企业在遭遇海外专利诉讼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跨境取证、判决执行等环节也存在诸多制度障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路径
加强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我国低空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未来应当立足我国低空经济发展实际,从立法、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多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开放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构建专项立法与专门法修订的双层规则体系
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遵循。针对当前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空白,应当加快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形成“专项立法和专门法修订”的双层供给格局。
一方面,推动在低空经济专项立法或民用航空法修订中增设知识产权保护专章,明确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监管体制。结合低空经济的产业特点,对专利权属界定、商标使用规范、版权归属划分、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厘清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例如明确人机协作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属规则,界定低空装备改装中的商标使用边界,细化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
另一方面,适时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将低空经济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纳入保护范围。针对算法、飞行数据等新型技术成果,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与著作权保护规则,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回应产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同时,及时更新专利审查指南,优化低空领域专利审查流程,提高专利授权效率,缓解专利布局滞后于技术迭代的问题。
此外,及时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将广州、深圳等地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规范,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措施,形成国家与地方联动的立法格局。
(二)以数字智治破解跨部门监管与技术取证难题
提升执法效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针对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执法的痛点难点,应当从机制建设、技术赋能、人才培养三方面入手,打造专业化、智能化的执法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民航、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权限与职责分工,建立由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专利备案、飞行监管、市场稽查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例如民航部门在适航审查中发现的专利侵权线索,及时移送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在查处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商请民航部门提供飞行数据支持,形成监管合力。
其次,以数字技术赋能执法取证。依托国家级低空智联网监管平台,推动低空企业接入统一的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具备区块链存证功能的飞行数据黑匣子,对飞行轨迹、算法运行日志、核心技术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存证,为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子取证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图像识别、空域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重点空域、重点市场进行动态监控,提升侵权行为的发现效率与取证精准度。
最后,加强执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补充航空工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执法人才。建立低空经济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咨询与专业支持,提升执法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三)打造专业化裁判机制与多元纠纷化解渠道
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来源于统一的裁判标准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推进低空经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保护的质效。
一是推进专业化审判建设。在低空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地区,支持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对低空领域新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与审判指引,统一飞控算法专利保护范围、无人机作品版权认定、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等问题的裁判标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探索建立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库,提炼裁判规则,为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纳入仲裁受案范围,充分发挥仲裁的专业性、保密性与快捷性优势,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维权路径。同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调解机制,依托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开展低空经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健全跨境司法协作机制。针对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跨境纠纷增多的趋势,推动建立跨境取证与判决执行协作机制。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协议中,将低空经济专利、算法等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协助范围,简化跨境取证程序,提升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效率。同时,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帮助企业熟悉海外法律规则,提升跨境维权能力。
(四)衔接国际规则,为低空经济出海搭建知识产权合规桥梁
在全球低空经济竞争格局中,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衔接至关重要。应当主动参与全球低空经济治理,推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互认,为我国企业出海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推动我国低空技术标准国际化。加大对我国自主研发的飞控系统、适航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推动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相关标准纳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规则体系,让更多中国专利技术融入全球标准,从源头提升我国在全球低空经济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
不仅如此,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开展低空经济领域跨境专利互认、数据合规等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与主要低空经济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监管合作,建立专利审查协作、侵权联合查处等机制,降低企业海外合规成本。
同时,支持行业协会与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服务,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重点市场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动与侵权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合规应对。
四、结语
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与保障。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赛道,低空经济的创新发展既需要市场主体的自主探索,更需要法治体系的保驾护航。对于地方发展而言,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低空经济产业培育全流程,既是抢抓新质生产力发展机遇的必然选择,也是打造区域产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抓手。从立法完善到执法升级,从司法优化到国际衔接,只有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充分激发产业创新活力,让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我国航空强国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本文图片由AI生成)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