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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落地实施 原混合销售计税规则迎来重大变化

2026-08-28 10:32:0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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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小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12366统筹调度中心数据反映,近日纳税人对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业务判定和税率、征收率的适用较为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石泉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王梦迪,对一项应税交易判定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解释: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王梦迪表示,相较于原有政策,新规有两大突破:一是判定逻辑变了,废止了以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类型、货物销售额占比等机械判定方式,改为依据单笔交易的业务实质和目的,判断“主附关系”。二是适用范围宽了,旧规混合销售仅适用于“货物+服务”的业务搭配。新法拓宽规则适用场景,将服务与服务、货物与不动产等多元业态组合纳入规则考量范围,更好适配当前多元化复合经营模式。

王梦迪表示,此次立法调整并非简单的概念替换,纳税人应摒弃“看我是什么企业”的惯性思维,转向“看这笔交易实质是什么”。

针对如何准确界定“一项应税交易”,王梦迪表示,在日常涉税办理中,可通过四项核心标准进行判断,有效规避税率适用偏差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是服务同一客户。整笔交易涉及的全部业务,均面向同一交易主体、同一客户开展,交易对象保持统一。母子公司、关联方但法人资格不同的,不算同一客户。一份合同对应多个买方,或业务分别面向不同客户履行的,不满足该条件。

二是业务同时发生。纳入同一笔应税交易的多项业务,需在同一时间段同步发生,属于一次性完整交易行为。王梦迪提示,这里的“同时”是相对概念,关键看业务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联和主附关系。如果客户要求延迟交付附属服务,但合同约定一并提供,通常仍可视为一项交易。

三是涵盖两个及以上税率、征收率业务。这是新法调整的关键内容,以往混合销售仅局限于“货物+服务”的组合形式,但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货物与货物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也会存在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的情形,为解决这些涉税问题,《增值税法》对此进行了重新定义,只要交易包含两项及以上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无论货物、服务、不动产何种组合形式,都属于一项应税交易调整的范畴。

四是不同业务间存在主附关系。一项应税交易要求涉及的两个以上业务具有从属关系,主要业务体现的是交易实质,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补充,附属业务要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离开主要业务附属业务就不可能单独发生。如果不同交易业务之间可以独立准确核算,则属于相互独立的应税交易,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分开计税。

综上所述,一项交易行为若同时满足“服务同一客户”、“业务同时发生”、“包含两个及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不同业务间存在主附关系”四个要点,那就可以判定为一项应税交易,统一按照交易主要业务对应的税率、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王梦迪特别提醒,《增值税法》施行后,对一项应税交易的判定已从过去“按企业整体经营属性”转变为“按单笔交易业务的主附从属关系”,纳税人需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建议纳税人在合同签订环节明确交易结构、业务内容及价款安排,完整留存能够佐证业务主附关系、交易整体性的相关资料。对于业务交织、主附关系难以辨别的复杂交易,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切实防范申报涉税风险。


责编:王慧芳

一审: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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