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件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安康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防线。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安康中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件,涵盖非法狩猎、非法占地、非法捕捞、超标排污等领域,旨在彰显法律权威、强化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以司法力量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目录
案件一 禁渔区内布粘网,司法追责护安澜——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二 假“护矿”真盗采,司法盾牌保安宁——被告人孙某等五人犯危险作业罪案
案件三 占地毁林又毁耕,司法强执还净土——某矿业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案件四 非法持枪猎“三有”,司法利剑佑生灵——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五 违规排废拒履行,司法追缴守清流——某生物科技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案件一
禁渔区内布粘网,司法追责护安澜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王某购买禁用粘网,在长江流域禁渔区河道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64尾。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同时诉请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粘网、渔获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7551.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长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平衡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刑事惩处、民事赔偿双重追责,严惩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
案件二
假“护矿”真盗采,司法盾牌保安宁
——被告人孙某等五人犯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5年,孙某等五人以防范他人盗采绿松石为由,成立“护矿队”并与所在社区签订护矿承诺书 。该“护矿队”多次假借护矿之名,擅自进入已封堵矿硐非法盗采绿松石,后通过短视频平台联系买家销售,非法获利1070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孙某等五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孙某等五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等五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孙某等五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处五人一个月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非法盗采行为破坏矿区生态系统。本案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借“护矿”之名行盗采之实,人民法院以非法作业罪追究盗采者刑事责任,彰显了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筑牢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司法防线。
案件三
占地毁林又毁耕,司法强执还净土
——某矿业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第三方技术单位测绘,某矿业公司非法占地5800平方米,涉及耕地、林地、采矿用地、道路用地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矿业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设施,并处以罚款97593.02元。某矿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某矿业公司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非法占用土地资源开展生产建设的典型案件。土地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事关粮食安全、生态涵养、水土保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坚决遏制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占地乱象,引导企业绿色合规生产。
案件四
非法持枪猎“三有”,司法利剑佑生灵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赵某采取夜间放置捕兽夹、清晨收回的方式,先后猎捕猪獾2只、果子狸1只、狗獾1只。公安机关在赵某住所查获非制式枪支1支、捕兽夹13个、野生动物肉制品5块。经司法鉴定,案涉猪獾、果子狸、狗獾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600元。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时诉请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处赵某管制五个月;缴纳罚金2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非制式枪支、野生动物肉制品、作案工具捕兽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3600 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枪涉猎、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对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刑事惩处,同步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又引导社会公众杜绝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案件五
违规排废拒履行,司法追缴守清流
——某生物科技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排放废水行为。经取样检测,某生物科技公司总排口污水化学需氧量超过设计处理工艺浓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某生物科技公司排放废水超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罚款10万元,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则加处罚款。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某生物科技公司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威胁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典型案件。工业废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效维护了水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威,警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将环保责任贯穿落实生产经营全过程。
责编: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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