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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取款记录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2026-07-28 09:00:2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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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杨缘缘

渭南市的王某与紫阳县双安镇的雷某曾在同一企业务工,王某任财务,雷某系小包工头。2014年10月,雷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在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借给了雷某。此后王某多次向雷某索要该笔款项未果,遂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雷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王某仅提交银行账户取款凭证作为唯一证据,未能提交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执等能够佐证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的其他证据材料。案件庭审过程中,雷某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认曾向王某借入案涉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蒿坪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仅有取款记录,既无证据证明10万元现金交付雷某,也无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借贷约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提交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成立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双方达成借钱还款的约定)和款项实际交付(钱款给到借款人手中)两大法定要件。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未能举证证实自身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上诉。

法官说法

群众存在认知误区:“我有取钱、转账流水,对方就该还钱。”但法律认定借贷关系有明确标准:

1.取款记录不等于交付凭证。

取款记录仅能证明“你取过钱”,不能证明“钱给了对方”。若是现金出借,务必留存对方出具的收条、交付现场录音录像、第三方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务必留存完整转账回单,转账备注注明“借款”。

2.资金流水不能替代借贷合意证据。

借贷合意,即双方达成借钱、还钱的约定,是认定借款的关键。仅有资金往来,无合意证据,被告可抗辩款项是货款、工资、合作款、赠与等,原告将陷入举证困境。

3.完整借贷证据链包含两类材料。

合意证据:借条、借款合同、微信/短信借款聊天记录、确认欠款的通话录音、还款承诺书;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条、现金交付录像、转账截图等。


责编:杨一

一审:杨一

二审:赵漪湉

三审:田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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