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签了个“假名”工钱还能要回来吗?
通讯员 阮翠
务工后被拖欠工钱,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却故意使用别名,致使欠条署名与真实姓名不符,这钱能要回来吗?近日,白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帮3名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已久的薪资。
2018年,白河一家酒店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文某,文某聘用张某等3人负责木工施工。2019年工程完工后,双方完成工钱结算,文某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
此后,张某等3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文某催要欠款。文某支付部分工资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张某等3人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梳理诉讼材料时,很快发现了关键问题:“你们起诉的被告是文某,但欠条上写的署名却是文某甲,名字完全不一样,也没有标注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信息。仅凭口头说法,无法证实二者为同一人。”
面对法官的提醒,张某等3人连连表示:“法官,文某甲就是文某,我们肯定不会认错人!”但除了口头陈述,3人却拿不出能够佐证二者为同一人的证据。
为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而是主动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取证。
承办法官几经周折找到了早已停业的酒店负责人,调取当年工程相关单据,发现单据落款同样是“文某甲”。酒店老板坦言:“当时对接工程的人一直用这个名字,我们也不清楚他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是项目负责人。不过这些单据上都盖了公司公章。”
顺着这条线索,法官又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核实。结合工程单据、公司证言、用工关系等多项线索,最终确认文某与欠条上的“文某甲”确系同一人。
结合欠条、部分工资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公司相关证言等完整证据链,白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欠款事实真实有效,最终判决文某限期向张某等3人支付剩余全部劳务工资。
责编:王慧芳
一审:王慧芳
二审:王仁玉
三审:张海安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