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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支付法官调解止纷争

2026-04-21 09:20:2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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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杨俊祥

2025年3月,经云南的杨某邀约,紫阳县麻柳镇的李某前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的某矿业有限公司矿井下从事出矿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出矿量计算,每出矿一斗6元,待工程完成后统一结算。

2025年3月至11月,李某严格按照杨某的要求完成了全部井下出矿工作,双方也对劳务量和对应报酬进行了核对确认。然而,杨某仅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劳务报酬,剩余2.3万元一直拖欠未支付。李某多次催要欠款,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明确了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但此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无奈之下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细节,充分了解了双方的矛盾焦点。杨某当庭表示,对其拖欠原告李某劳务报酬的基础事实予以认可,无任何异议,但称经双方后续核对账目,实际未支付的劳务报酬欠款金额应为2.2万元,并非原告主张的数额,且杨某主动表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愿意当庭一次性支付该笔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承办法官核对双方提交的账目凭证后,认定案件事实清晰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真实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了,且双方均表达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达成调解的真实意愿,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对此,法官秉持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方面,立足案件事实向杨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已然违反法律规定,若执意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不仅需要承担继续支付欠款的责任,还需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责任、案件诉讼成本等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安抚李某的焦急情绪,细致讲解纠纷化解的合理路径,引导其摒弃过激情绪、选择理性维权方式,充分考量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还款意愿,平衡双方利益诉求,全力推动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充分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当庭支付劳务工资款2.2万元。

法官说法:

务工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日常注意留存欠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劳务报酬纠纷,可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同时提醒用工方,要恪守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切勿因一时拖欠触犯法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责编:杨一

一审:杨一

二审:赵漪湉

三审:田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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