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
本网讯(通讯员 王婧君 谢津池)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直接关系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与生态环境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我市制定出台《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部贴合地方实际、聚焦群众需求的“治水新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依据,吸收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安康实际,历时一年起草完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立法调研和多次集中会商,于2026年1月18日经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涵盖规划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以五大特色亮点筑牢城市水环境安全防线,让排水更规范、污水有去处、民生有保障。
突出源头管控,拧紧排水“安全阀”。减少雨天溢流污染,是根治城市水体黑臭的关键基础,《条例》明确新建区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禁止混排行为;严格规范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明确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水,从源头杜绝超标、无序排水,保护管网设施。
聚焦全链条管理,筑牢治污“防火墙”。《条例》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维护、安全运营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从“规划图”到“运行图”的全程覆盖,避免出现管理盲区;跟踪污泥处置处理,推进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紧扣山城特点,织密内涝“防护网”。安康地形特殊,雨季防汛压力大,《条例》将防治城市内涝作为重要内容,要求排水规划与防洪规划相衔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体现了“防污”与“防灾”并重的思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汛职责,以及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日常巡查、清淤疏浚责任,特别是汛期前必须完成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管网畅通,提升城市韧性。
体现共治共享,构建责任“共同体”。《条例》明确政府及住建、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厘清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边界,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禁止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使排水管理从“政府单打”转向“社会共治”。
强化法律刚性,亮明违法“惩戒尺”。对无证排放、超标排放、混排乱排、损害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建设施工单位和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条例》明确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限制经营活动等处罚规定,保障了《条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用法律武器守护城市“地下血脉”。
《条例》的出台,是守护生态的郑重承诺,是惠及民生的坚实举措,标志着安康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安康市将以《条例》为遵循,守好排水治污的每一道关口,让秦巴腹地碧水长流、城水相依,让一江清水润泽万家。
一审:杨 一
二审:田 丕
终审: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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