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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08-16  来源:石泉检察

2020年8月15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NWP安康新闻网

2018年5月,石泉县青山沟石料厂法定代表人郭思荣到石泉县公安局报案并递交《控告状》称:李思侠组织他人在城关镇双喜村设置限宽墩,并索要道路使用费和污染费。NWP安康新闻网

2018年12月31日,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该案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NWP安康新闻网

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陕09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2个月、11个月。NWP安康新闻网

2019年7月24日、7月26日李思侠、张海成分别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NWP安康新闻网

在发回重审期间,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8月15日依法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NWP安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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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