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小杞 田春艳)近日,岚皋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邱某二度酒驾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3月1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该县城关镇某社区向另一社区行驶,行驶途中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时发生擦挂,再与郭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邱某均未停车并继续行驶,又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甘某撞倒,造成甘某、郭某受轻伤及小轿车、无牌电动二轮车、轻型普通货车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郭某、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邱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23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曾于2013年12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E证)6个月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二度酒驾,足以认定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及公共安全隐患,主观恶性较大,属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行为,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国家对醉驾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但同时仍有个别公民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漠视个人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酒后驾驶,岚皋法院将酒驾案件审理常态化,形成惩处酒驾高压事态,让行人更安全,让驾驶者更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