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从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榆林一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3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榆林市注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雇用胡某等6人在公司工作,从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共拖欠胡某等6人工资22.455万元。2014年11月25日,榆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但该公司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6月21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作为这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