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派出所吗?我在这里跟债务人打起来了,你们快来啊!如果不来的话,我就把他打死。”
1月16日凌晨0时许,紫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一男子冯某的报警电话。
“你先不要激动,我们马上安排民警到场调查。”
接到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却发现,现场只有冯某一人。后经调查核实,冯某并未与人打架。民警当场对其谎报警情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途径。
0时50分至1时30分,冯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及城关派出所报警电话,要求民警为其查找债务人,拒不听民警的解释和警告。
因其行为浪费了有限的警务公共资源,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警务活动,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紫阳民警提醒:向110报警服务台谎报案情、扰乱110,将严重浪费警力资源,可能使身处危难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对报假警的处罚我国法律已作出明确处罚,谎报警情或者多次骚扰110,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