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保障功能,提高个人帐户基金使用效率,近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下发通知,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
通知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帐户在原有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个人帐户还可用于支付: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家用医疗器械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的急诊、抢救费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由个人负担的护理费用。
跨统筹地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外地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