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公开发布,该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
我市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不少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2016年5月以前按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领取。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不少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2016年5月以前按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领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列支。
农村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含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城镇居民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预算,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或夫妻一方为外省、市的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夫妻双方亡故的,从夫妻双方亡故的次月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监护人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无监护人的,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领取《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发放。
(五)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六)新组合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其中一方的子女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从再婚之月起,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新组合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七)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