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闻网讯(记者 肖兵 通讯员 李亚平)前不久,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称,经陕西省政府同意,全省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对此,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目前正在积极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相关要求,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将逐步足额发放到位。
按省人社厅要求,室外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15元,其他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天6元提高到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特别提到,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药品、饮料、冷冻食品等实物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