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网讯 (通讯员 方亮)近日,平利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出卖自己亲身女儿收取大额钱财被追责的刑事案件。
2013年,年仅18岁的夏某(女)独身一人外出务工,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贵州籍男子,后双方在山东同居发生关系后怀孕,不久该狠心男神秘失联。夏某怀有身孕无法劳动,生活陷于困境,被逼无奈返回安康岚皋县。其父母看到女儿未婚先孕,决定让其打胎。2014年6月16日,夏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岚皋县医院打胎,医生称其即将生产无法进行。当时在一旁看病的周某听到后,就询问夏某父亲是否愿意将孩子生下来让其婶娘朱某(安康平利人)领养,如果同意,能给夏某一些“辛苦费”。夏某当时向周某提出要三、四万元,双方协商未果互留联系电话。6月20日,夏某产下一名女婴,夏某父亲即电话告知周某。当晚周某和朱某到医院向夏某表示愿意领养女婴,夏某提出要25000元作为“辛苦费”,朱某表示同意。6月23日上午,后夏某和朱某签署所谓的“领养协议”,朱某给付夏某24000元。
此案经审查后认为,夏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感谢费”的大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等有关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考虑夏某未婚先孕被男友抛弃、家境贫寒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后经平利县法院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所得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