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际联合办学,是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为此,市教育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际联合办学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所教,但求所学”的办学思路,广泛开展联合办学。与此同时,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合办学还存在着布点分散规模小、管理粗放不规范、违约调解难度大等问题,导致对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声誉的损害。
对于联办学校要慎重选择,全面考察联办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选择办学条件优良、管理规范、教育质量和就业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学校作为联办校。对方学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学校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示范专业或特色专业才能成为联办专业。
联合办学要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联办双方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联办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及在双方学习的学习时限、合作时间时限及终止条件、双方在招生宣传、学生管理、教育教学、顶岗实习、就业安置等方面权利、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学费及有关费用收交,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免费资金落实与管理等内容,都应出现在协议中。一旦联办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尽可能减少对学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不需要联办双方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并经批准后再进行。联合办学联办计划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份,每个专业招生计划不得少于30人,不能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设新专业或举办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以外的专业,也不能借此设立校外教学点或分校。为避免套取冒领资助免学费资金,联合办学学生学籍、资助和免费应“三位一体”,即学生由所驻学校建立学籍、申报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发放,任何学校不得虚报、重报学籍。学生按协议到对方学校就读前一个月,由学生所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接收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并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联合办学学生日常行为及安全管理由学生所驻学校负责。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精心筛选联办对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切实加强联络沟通,共同实现培养目标。共同制定联合办学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学生入学注册、教育教学(含实习实训)、食宿安排、就业安置、转入转出移交等环节操作程序和办法。以联合招生为基础,联办双方还应该在师资培训交流、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模式创新、就业安置服务等方面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建立完善联合办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